教授观点

王德刚教授、孙平副教授: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研究——基于乡村旅游典型案例的剖析

发布日期:2021-04-14 09:52 点击次数:

教授简介:

王德刚教授,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文化和旅游学系教授,山东大学旅游产业研究院院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会长,教育部旅游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旅游报》特约评论员。王德刚教授常年从事旅游学基础理论及旅游规划研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旅游学理论领域提出了“三体论”观点,为中国旅游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构建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理论上最早关注“旅游权利”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为中国旅游立法进行了重要的前期理论准备;在旅游利益相关者研究、旅游利益分配机制、社区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传承与发展方式等领域都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出版《旅游学概论》、《旅游开发学》、《旅游资源学》、《旅游区开发与管理》、《乡村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等著作二十多部,在《旅游学刊》、《旅游科学》、《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

孙平副教授,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文化和旅游学系副教授,山东大学旅游产业研究院副院长,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运动、零售与旅游学院访问学者,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精品旅游产业智库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创业管理、营销与品牌管理、旅游企业集团管理,主要培训方向为有效沟通与商务礼仪,旅游、创业与营销的领域培训。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山东省社科基金和山东省中青年科研奖励基金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课题,如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软科学计划项目等等;主持及参与文旅部及山东省旅游目的地营销、旅游集团发展战略、乡村旅游、旅游目的地及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老年旅游市场及研学旅行等多项横向课题;为泰安烟草、银座旅游集团、蓬莱文旅集团、山东交运旅游集团等进行企业文化设计和集团战略咨询。曾为山东电力、港华燃气、中国农行、银联集团、地矿集团、人寿、中烟、三星、坦博尔、史丹利、济军总医院、中铁设计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社交(商务)礼仪培训工作。


原文刊发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


【摘要】

近年来,乡村旅游作为农村经济体系中最活跃和最具创新力的新型经济成分,为探索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提供了可借鉴模式和经验。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涌现的全员股份制、“村集体+公司”合作股份制、“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扶贫股份制、“公司+农户”分类股份制和“村集体+业户”多元股份制等典型案例的调查分析,总结出农民股份制的两种组织形态——内生式组织和外源式组织,并对各自的产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剖析,形成了对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本质特征的基本认识。


【关键词】

农民股份制;集体经济;乡村旅游;产权制度改革;扶贫脱困


一、引言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的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重大,特别是脱贫攻坚中最后贫困人口——农村失能人口稳定脱贫对集体经济的福利依赖、美丽乡村建设中公共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集体经济的财政依赖、乡村振兴过程中文化振兴和组织振兴等对集体经济的基础性依赖等,都不是传统农村集体经济能够解决的问题。在经历了近四十年的以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发展模式之后,传统集体经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经济和社会环境,需要探索和创新基于新环境、新诉求和新目标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因此,探索农村新型的、完全不同于改革开放前“大锅饭”时代的集体经济模式,便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明晰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产权的基础上,将传统农业经济无法实现经济价值或价值增值的农村资源资本化(包括农户的住宅、宅基地、地上附着物等,村集体的部分自然资源,如“四荒地”等,农村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乡村广场、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通过股份合作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衍生出来的具有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集体经济。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非传统农业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逐渐成为农村经济体系中最活跃和最具创新力的成分,并成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模式创新探索的主要阵地。近些年,在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过程中,乡村旅游作为现代乡村服务业的主体,由于其产品生产、目标市场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其在创意设计、产品开发、管理服务、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一直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引领作用,在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探索实践上更是走在整个农村经济体系的前列。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创造的农民股份制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对农民股份制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模式的组织形态、产权结构和本质特征等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分析,以期得到规律性认识和可以推广的成熟模式,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制度

(一)土地流转合法化:基于产权理论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近十几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走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与高效利用之路,以彻底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和低效利用等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水面、林地、荒地等)、经营性资产(包括资金、房屋、办公用房等)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长期以来,以土地为主体的农村集体资产重分轻统,承包到户、分散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关系的变化,对农村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诉求日益提高,如何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集约利用,将农村长期闲置资源资本化,提高农村集体和农户个体资源利用效率,充分保障农民主体利益,提高农民主体地位等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可以通过转包、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流转,使农村土地流转和流转之后的土地资源资本化具有了合法性,促进了以土地为主要资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发展。该法实施后,农民既可以依法将承包地以转包、出租、出售的形式进行流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经营方式创造价值,实现资本和劳动的有效融合及利益获取。

《合作社法》从法律上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问题,但土地流转之后如何实现高效利用、如何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并覆盖更大的收益群体、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在获得一次性补偿安置费之后的长久生计问题等,则成为《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急需解决的实践课题。

(二)“三变”改革: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的政策指引

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指导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新思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述内容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主导思路,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该《意见》是对党的十九大“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明确提出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三变”改革和“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的工作思路。

“三变”改革为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政策指引,它的核心要义是基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人格化、收益化,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特别是将一些长期闲置的资源变成资本、股金入股,盘活农村闲置自然资源或经营性资产。同时,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依据,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使农民的传统身份发生转变——变成持有明确数量股份、并能够按期分红的“股民”和“股东”,真正实现农民在农村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三)以“合作”为基础的股份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形态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提出要“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该《意见》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界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提出了“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新型农村经济合作制组织状态,成为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和组织形态实践探索的新方向。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都是《合作社法》实施之后土地流转合法化的产物。“家庭农场”是土地向种植大户或种植能手流转后形成的以农户为主体的经营单元;“农民合作社”是种植同类农作物的农户组成的联合体,一般以技术咨询、培训和农产品的整合产销服务为主。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发展,农民合作社出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权入股或以其他资源(如经营性资产和自愿性资产)形式入股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前者被称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即农民股份制。农民股份制的特征就是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通过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的股权及村民的资金等其他入股形式,实现了农民劳动和资本的结合,形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由于产权清晰,加快农村资源变资本的过程,既解决了原来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也有利于形成多种股份制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以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现了农村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和特色化发展,必将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重要载体。

综上所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后续的两个《意见》,明确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设计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农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实施的逻辑路径,为前期已经处于探索阶段的农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走向完善、规范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


三、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与利益分配机制演变

乡村旅游是从传统农村经济体系中衍生出来的新型乡村经济形态,作为现代乡村新兴服务业的主体,乡村旅游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更需要具备现代资本运营和企业管理等知识,与传统农业经济相比,乡村旅游领域更具活力和创新力。因此,也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实践探索的先行领域。

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按资本属性和主体身份的不同,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的演变:一是农民个体阶段,以农民业户为主体,以体验原汁原味的乡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自主开发阶段,形成以“农家乐”为代表的旅游形式,主要业态包括农家餐馆、农家旅馆、赏花会、采摘园、租赁农场、农业科技园等;二是资本下乡阶段,即以城市资本下乡为主要形式、以新乡村主义为理念的“新乡居生活”体验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旅游综合体阶段,主要业态包括主题民宿、乡村酒店、创意农业园区、田园旅游综合体、乡村度假地等;三是新集体经济阶段,是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出现的以农民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乡村旅游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和利益均衡化。上述三个阶段不是替代性的,而是反映了不同阶段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特征。

(一)农民个体阶段

我国乡村旅游的起步阶段是以农户为投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乡村旅游经营主要表现为小业主、个体户特征,虽然产品的特征是原汁原味的乡村生活体验,但难以形成规模化、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当时对农民分散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较为缺乏,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得生产经营中纠纷不断涌现,产品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同时,受农民自身生活经历、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市场渠道、经营知识等方面的局限和制约,乡村旅游产品质量、服务和管理水平等长期停留在较低水平,难以实现乡村旅游对“三农”发展的造血功能,农民经营主体的实际收入比预期要少。

(二)资本下乡阶段

近二十年来,城市工商资本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下乡,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成为驱动乡村旅游发展的新动力。资本下乡不仅促进了乡村旅游产品的转型升级和乡村旅游产业的提质增效,还通过大投资带来的整体效应推动了乡村面貌的提升,“新乡居生活”的示范作用也引领了乡村生活的品质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本下乡,是由“乡居”带动了“乡建”,引领着乡村社会新一轮的发展。但同时,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的资本下乡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利益被边缘化或农民成为乡村旅游的旁观者、乡村传统文化被外来的企业文化所排挤或被“异化”“涵化”等等。

(三)新型集体经济阶段

随着我国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现代农村经济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推动了以股份制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是有法律依据、有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保障、以农村和农民资产入股分红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其基本形态是农村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制合作社。在乡村旅游领域,股东主体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外来企业,以现金、设备、技术等入股;二是村集体,以村办企业资产、村集体留用的耕地、荒山、林地、办公用房和设施、村内公共设施和场所等入股;三是村民,以承包地、地上物、宅基地、房屋、现金和其他物资等入股。其中,作为“集体经济”模式的主要标志:一是股份制企业中要有村集体股份和集体股平均分配给村民而形成的“成员股”;二是村集体股份的分红利润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全体村民分配。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三个阶段的特征,反映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由农民个体为主走向集体经济的新动向。虽然目前这种动向还未转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但在现阶段,集体经济的红利和福利,的确能够解决脱贫攻坚过程中那一部分完全或部分失能人口的脱贫问题,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集体经济对于稳定和提高农村基层政权的地位,有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保障,乡村的文化振兴、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等很难收到实效。因此,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乡村旅游激发的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典型案例

随着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乡村旅游在参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过程中,以其产业的现代性和经营理念的先进性等优势,在探索新型集体经济模式过程中走在了传统农村产业的前列,其中陕西、浙江、山东、湖南、河南、贵州等地的案例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他们各自结合自身乡村旅游的资源属性、产品类别、经营模式等特点,探索创新了各具特色的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一)山东中郝峪:全员股份制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郝峪村,是鲁中山区深处一个典型贫困山村,交通闭塞,人均耕地少。在发展乡村旅游之前,全村人均年收入不到2000元。近年来,基于因地制宜、资源整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旅游业,设计并实施了“全体村民股份制”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全村113户、363名村民全部入股,真正实现了全村参与、全民持股。全村人均年收入一跃提高到2018年的4万元,比发展乡村旅游之前增长了整整20倍,真正实现了“资源变资本、资本变股金、农民变股民”。该村也是全国最早实现全体村民全员持股的村庄之一。

中郝峪在村“两委”主持下,成立了全体村民参与的股份制——幽幽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村民大会选出评估小组,对所有自愿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村民的固有资产进行评估、折现入股,同时对全村集体资产进行确权转股。因当时村庄较为贫困,除土地之外,村“两委”号召村民把所有具有价值的资源,如劳动力、农林果园、闲置房屋等均可评估后折现入股,并可在本村内转让继承,农户每年可以通过福利、年底分红等形式参与利益分配。

中郝峪乡村旅游“全员股份制”的股权构成分为村民股和集体股两部分。其中村民股占80%,由村民自愿将宅基地、房屋、山林、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折现和现金入股构成;集体股占20%,集体股中的17%用于全体村民平均分红和公司发展,3%用于老年人福利。

(二)浙江鲁家村:“村集体+公司”合作股份制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村在2011年之前是一个缺乏优势产业、农民收入较低的村庄,很多村民外出务工,人口流失严重。2011年之后,鲁家村将美丽乡村建设与家庭农场发展相结合,引入外来专业旅游管理公司进行专业规划、经营和管理。经过六七年的发展,村集体资产从不足30万元增加到1.4亿元资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村的每股股金从375元增加到19500元每股,集体经济年收入从不足3万元增加到335余万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从19500元增加到35615元,基本实现全民本村就业。

鲁家村在打造“村集体+公司”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壮大不断做出调整:(1)村内股份合作社。从2014年开始鲁家村以村集体为主导将农户土地流转给合作社进行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社为股份制,其中的集体资产估值98.8万元,20%为风险金,80%的资产量化后折算成78.8万元,根据全村在册2099人口进行折算,分摊后价值为每人每股375元。(2)股份合作公司。鲁家村引进专业旅游经营企业入股,建立了股份合作公司,鲁家村和外源企业分别占股49%和51%。(3)村办股份公司。2017年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收购了外源公司股份,鲁家村从此成为以村办合作社股份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鲁家村确定了“村集体”管理一体化、内外资源统筹协调、以农民为主体、专人做专事的发展理念。村集体(“两委”)主要负责政府、公司、农场与村民间的组织协调。村内通过股份制改革,使所有村民变为股民,充分调动了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积极性,提升了村民参与乡村发展中的主动性。农场主要负责乡村旅游经营,是具体的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者。目前鲁家村农民每年有6笔收入,即股金分红收入、租金收入、就业收入、创业收入、对外培训收入和管理输出收入。

(三)山东五彩山村:“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扶贫股份制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五彩山村”项目是一个企业带动5个贫困村连片开发、集中脱贫的案例。因地处山区、交通闭塞,章丘的十八盘、东车厢、小石屋、西车厢、西里虎5个村庄,经济发展非常落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北京开元智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5个村合资成立了“五彩山村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彩山村“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扶贫股份制的经营模式,是由入驻企业负责“五彩山村”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建设与运营;村“两委”主要负责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提供项目推进实施中必备资源,推进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农户以“股东”(即土地、房屋等资源通过资产量化入股)和“经营者”(经营农家乐或售卖农产品)身份参与乡村旅游运营,获得多种利益收入。合作公司的股份构成:外源公司占51%;村集体占49%,其中用于村庄平均分配的30%,用于贫困户的19%。村集体49%的股份是由镇政府将各级专项资金集中使用投入公司转化成股份。

在收益分配上,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按51∶30∶19进行利润分红。村集体30%股份的分红用于集体提留和全体村民分配;19%的“扶贫股”全部用于5个村的贫困户分配。该案例的特点是股份中专门设置了19%的“扶贫股”,保障了5个村所有贫困户直接、稳定脱贫。

(四)湖南十八洞村:“公司+农户(含非贫困户和贫困户)”分类股份制

湖南省花垣县十八洞村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过的贫困村,是精准扶贫理论的发源地。该村在脱贫过程中采用了“公司+村集体+农户”的分类股份制模式。外源企业——花垣县苗汉子野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出资306万,占股51%;村集体出资71.85万元,占股12%;村内非贫困户政策扶持资金入股59.55万元,占股9.9%;贫困户人口542人按照政策享受的扶持资金共计162.6万元,占股27.1%。这样实际形成了“公司+村集体+农户(非贫困户+贫困户)”的股份结构。

十八洞村股份合作制合作社成立后,在村内、村外流转了1200亩土地建设了猕猴桃基地,劳务用工3万多个,村民劳务创收200多万元;同时,公司流转的1200亩土地涉及十八洞村及周边村290户农户,户均增加收入2000多元。

(五)陕西袁家村:“村集体+业户”多元股份制

陕西省礼泉县袁家村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农业学大寨(1970-1978年)、村办企业(1978-2006年)、乡村旅游(2007年至今)三个阶段。袁家村以股份合作为纽带的共建共享共富分配体系,以党支部引领为基础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新农民、新技能为主体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营体系,和以三产带二产连一产的“三产融合”发展体系,共同打造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袁家村模式”。

袁家村乡村旅游发展的组织模式,是典型的“村集体+业户”模式,形成了一个村内的利益共同体网络:党支部是村集体的核心,农民业户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袁家村的股份制具有独特的“袁家村特色”,由基本股、混合股、交叉股、调节股、限制股五种类型构成,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在分配实现利益均衡。(1)基本股:袁家村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资产分为集体股(38%)和成员股(62%),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20万元,每股年分红4万元。(2)混合股:袁家村混合持股结构表现在股东多样性(本村村民及周边村庄村民)和持股结构多样性(资本入股、技术入股或管理入股)。(3)交叉股:为实现利益共享,袁家村村民和各类经营户可以交叉持股旅游公司、合作社和商铺,由村民和经营户自愿参与,目前交叉持股商铺达到460多家。(4)调节股:为实现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户收入不均的状态,部分效益好的商户变身合作社,低盈利的商户可入股,以此提高经济收益,实现袁家村业态丰富化。(5)限制股:虽然袁家村采用村民入股自愿方式,但对入股方式有部分限制,如钱少的村民先入股,从而照顾弱势群体,实现村民共同致富。其中,项目的实际经营者最多占20%的股份。外来投资和经营项目,凡占用袁家村集体资源的,这部分集体资源就作为股份(一般为20%)进入项目,所得股份分红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必要的公共事业支出。


五、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形态与产权结构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股份制组织形态根据生成方式可以分为内生式组织和外源式组织。

合作社、村办企业、村办股份公司均属于由村集体主导的内生式经济组织形式,是以村集体为主导、村民参与为主体的乡村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新型乡村经济组织形态。其核心是村内各种资源的使用权、控制权和决策权等均由本村主导,依靠村集体和村民的力量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村民是受益对象和赋权群体,实现了村集体和村民的自我组织、服务、管理和监督。

外源式组织是外来企业主导,即引进的外来投资者来进行的乡村旅游开发经营并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形态。根据在当地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产权分配和利益分配情况,外来企业的主导权、控制权有一定差异。

(一)内生式组织形态与产权结构

内生式组织形态,是以村集体为主导、以村内经济组织为主体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形态。乡村内部经济组织一般有三种具体形态,即合作社、村办企业、股份制公司。其中股份制公司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高级形态往往是在合作社或村办企业的基础上升级形成的。因此,合作社和村办企业实际上是股份制公司形成的基础。乡村旅游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是由开展乡村旅游和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发成立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是以村庄集体资产为主体兴办的企业,一般由村“两委”主导。合作社和村办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都曾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合作社只是参与的村民受益,村办企业的利润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村民福利,但农民的个人财产无法进入经营领域并通过分红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特别是无法使农村、农民的闲置资源产生经营效益。乡村旅游开发为农村荒山、荒滩、林地以及农民闲置的宅基地、住宅等进入经营领域提供了机会,因此,在乡村旅游领域,较早地出现了农村股份制的探索实践,即在合作社或村办企业基础上升级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模式——乡村旅游股份制公司。上述案例中的中郝峪、袁家村都属于这种类型。

内生式组织形态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有三类股份组成,即集体股、成员股、募集股。(1)集体股:即村庄集体资产量化的股份。从理论上讲,集体股的所有者是本村的全体村民。企业盈利后,集体股的分红一般会有一定比例用于全体村民分配,留取一部分作为集体积累。(2)成员股:在组建股份公司时,一些村庄一般会把集体资产的一部分量化成一定比例的股份平均分给村内在籍的村民。成员股是一种“固化”的股权,不增不减,“可以继承不许转让”,形成相对封闭的红利分配机制。(3)募集股:村民通过募集的方式入股,如劳动力、闲置房屋、山林、菜地、果园等经过统一的资产评估后,村民都可以拿来进行入股。

(二)外源式组织形态与产权结构

在资本下乡过程中,外来企业多是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进入乡村旅游开发领域,获得乡村资源的经营权,村民则获得租金和就业薪酬。总体来说,大多数村民仅仅是乡村旅游的旁观者,因而在乡村发展过程中的“主人”地位会越来越被弱化。而外源企业与村集体、村民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乡村旅游开发,则形成了一种共赢的乡村旅游发展之路。

外源企业以现金、技术、设备等作为股本,村集体、村民则将集体资源或个体资源等资源要素经过价值评估转化为股本,共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按股份分红。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乡村经济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清晰,能够吸纳各方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兼顾外来投资者和当地村民的利益,特别是通过集体股分红让全体村民获得旅游发展红利,实现集体分配。在这种组织形态下,外源企业与村集体、当地村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发展目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通过股份制运营与分红,使当地村民的受益面扩大、就业机会增多、收入水平提高,也提高了村民的素质。最关键的是,外源企业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产品研发、创新能力强,易于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和旅游地形象。上述案例中五彩山村、十八洞村和鲁家村前期均属此种类型。

当地村民获得利益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股份分红收入(含集体股份和农民个人股份分红);二是工资收入;三是在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自己经营旅游纪念品、住宿、餐饮等,获得经营收入。公司以股份分红支付股东的股利分配;通过公积金的积累完成扩大再生产、进行旅游设施建设与维护;通过公益金的形式支持乡村旅游的公益事业(如村民和导游培训、乡村环境与文化设施建设等)。


六、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打破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只考虑集体利益、无法调动和提高农民个体参与积极性的弊端,融合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以统为主”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分为主”两种状态的优点,形成了“统分结合”的新发展模式。当然,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而且因为地域位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历史沿革等主客观因素的不同,这种模式在不同地区的“发育程度”会有一定差异,但从理论总结归纳可以发现,目前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股份制是发展内核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具有封闭性,虽然解决了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问题,却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出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和虚位的问题;部分农民去城市打工,导致大量承包土地闲置,无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另外,在脱贫攻坚过程中,扶贫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只能实现“输血救命”功能,却无法实现使农户长期增收的“造血强身”功能。如何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让农民成为乡村发展的经营主体,实现真正的脱贫致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即互换、出租与转包、转让、抵押与质押、入股。相对于其他模式,入股在克服融资难题、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劳动力流动、分离产权权能、突破流转限制、增加收入来源等方面能力较强,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共同开展合作生产实现的市场化效果最佳。

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清产核资、股份量化为前提,对集体资源资产可以进行整体性开发和专业化运营,评估后的集体资产,经过折股量化转变为股权,作为村民享受分红等经济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的依据,形成了开放式产权结构,例如农民可以通过让渡土地经营权来实现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农民以土地或以现金等其他资产要素“入股”,其财产权益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按股分红;农民以股东身份、以股权形式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股份权利,其土地权益可以以股份形式依法自由流转。股份制改革克服了过去农民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虚无持有”状况,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对农民的价值,既实现了集体资产的增值和产出效益,又提高了农民收益、保障了农民权益。

(二)“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农民是发展主体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的“空洞化”现象,解决了集体资产流失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形成根本利益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当前乡村旅游的参与主体广泛、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参与乡村旅游的主体包括村集体、公司、农民个体、镇政府、行业协会、合作社等,其参与形式可以是一个开发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多个开发经营主体的联合体。但无论是哪种模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重要的发展目标,农民是发展的主体和受益的主体。

一方面,农户通过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或通过自身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入股,实现“农民变股民”的主体身份转变,定期获得红利,保证了入股方式的灵活性,整合了各类资源,使资本和劳动力实现真正的融合,充分释放了农民的主动参与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农民还可通过房屋租赁、农家乐经营、农产品售卖、当地就业等方式参与其中,获得多种收入,实现利益共享,保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受益主体、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地位。

(三)“组织建设激发内生动力”——基层组织是发展保障

在所有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而显著的成分——“村集体”。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村集体”这个概念代表的是农村基层组织——“村两委”的力量。“村两委”的威信和能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度是成正相关关系的:村庄集体经济发达、集体积累雄厚,则“村两委”必然在村庄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管理能力;凡是集体经济实力弱或呈空壳的村,往往“村两委”的战斗力、凝聚力也较差,社会矛盾和村庄发展问题较多。所以,有较高威信和管理能力的“村两委”是乡村振兴的组织保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要通过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即“村两委”的组织建设,调动发展的内生动力,这已经不单纯是经济问题,实际上也是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政治问题。只有集体经济壮大了,才能产生集聚效应,拥有自主发展的空间和能力。

上述五个案例表明,农村基层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存在明晰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集体行政组织很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保持自主性和主导性,外来投资者成为乡村开发经营的主导力量;在乡村开发经营中具有自主性、主导性的农村集体组织,多采用政企合一的经营制度,即“村两委”和董事会“两个牌子,一套班子”。可见,只有具有政治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可能保持其共有性。案例研究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好的带头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的群众威信和敢为先人的企业家精神,“村两委”必须是强有力的基层领导班子,才能做到干部团结、村民拥护。

(四)“应享全享,可享尽享”——集体经济的红利和福利为脱贫攻坚托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所有贫困人口“一个不掉队”的全部脱贫、并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在脱贫攻坚的最后阶段,农村中那些完全失能或半失能的人口,被称为“贫中之贫、坚中之坚、难中之难”,传统的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搬迁扶贫等手段对他们产生不了根本作用,必须依靠特殊的收益手段或带有福利性的分配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他们的脱贫问题,而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正是给出了这样一条路径。

案例中的全员股份制、“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扶贫股份制和“公司+农户(含非贫困户和贫困户)”分类股份制的经营模式,通过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村集体的每一个人或将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以成员股入股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经营主体,以稳定的股份分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失能或半失能人口的脱贫不返贫、农民共同富裕的长远发展目标。特别是部分村庄产权改革和股份制设计中,专门设立的“扶贫股”,其股份结构设计的宗旨,就是要通过特殊的股份构成——“扶贫股”的设立,来为失能、半失能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和走向富裕找到一条“托底”之路。

(五)“因地制宜,动态协同”——创新是发展动力

因乡村地域位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历史沿革等主客观因素的不同,农民股份制的实施模式会有所差异,正如上述案例中所示,可以是全员股份制、“村集体+公司”合作股份制、“公司+村集体+贫困户”扶贫股份制、“公司+农户(含非贫困户和贫困户)”分类股份制或者“村集体+业户”多元股份制。所以,农民股份制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股份制要求和“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原则,因地制宜,寻求本地优势、依托农民的集体决策,实现动态协同管理:(1)对原有集体经济比较发达、资源禀赋较好的村集体,可以独立注册成立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社,村集体全额出资,拥有全额股份;(2)对具有一定资源基础的村集体,可以把发展村级集体专项补贴资金或将村庄集体资产折价注入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社,村民则通过诸如劳动力、闲置房屋、山林、果园、田地果园资源评估入股,同时吸收一定的社会资金,村集体要做到绝对控股;(3)对资源禀赋较少的村集体,要充分整合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涉农资金和扶贫基金,在确保资金性质不变、投入投向不变、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入股到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社,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


七、结语

乡村旅游作为农村经济体系中最活跃和最具创新力的新型经济成分,在探索农民股份制新型集体经济模式中提供了可借鉴的新模式、新经验。案例研究表明,以农民股份制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强调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坚持要有用以集体分配的股份,在保证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四荒地”等)量化到农村每位成员(含贫困人口及失能人口),以“成员股”的形式实现全体村民平均分配,使全体村民在“应享全享,可享尽享”的原则下人人成为股东,让有能力的村民参与经营管理决策,让弱势群体共享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红利;部分村的股份制改革和股权设计中专门设立了“扶贫股”,更是保障了农村中那些完全失能或半失能的贫困人口能够通过“独享”的股份红利和集体经济的福利实现彻底脱贫,为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不再返贫的乡村振兴目标开辟了一条非常有效的实践路径。总体来说,以农民股份制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经济状态和不同发展阶段都会有所差异,农民股份制探索应该与当地生产要素和资源供给相匹配并不断完善,必将在更大范围推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实践,助力于农业经济和股份制理论的发展研究。

(文/王德刚、孙平)

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电话:0531-88364664   【旧版回归】